售前咨询:021-69515109
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微信公众号发文评价餐馆 商家和消费者对簿公堂

时间:2014-12-31 10:09:48 | 点击:

  12月30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面X公司诉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6月8日,被告陈某在微信上注册了名为“陈某的美食空间”的公众号。8月27日,其在公众号上发表了题为《新闻路黑心店汇总——谨以此文献给我亲爱的同事们》的文章,对其认为的一些黑店进行了列举,其中,原告深圳市面X公司被评为“新闻路头号黑店”。

  在文章中,被告称自己是“地沟油人肉探测器”,吃了地沟油之后就会反胃、吃药。其称,今年以来,原告油明显开始有问题,而且越来越差,一开始还抱有丝幻想,一个月总还去一趟,希望胖老板良心发现,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药。该文章一经发表,即引起广泛关注,短短两天阅读量达两万多,文章发表次日,深圳《第一现场》栏目制作并播放了长达6分半钟的专题报道。

  庭上,原告及代理人表示,该店一直秉承“做良心美食”、“薄利多销”的经营理念,经多年运营,深受周边居民和工薪阶层喜爱和好评。为树立和保持餐馆的良好声誉,在选用食材,特别是食用油上,一直兢兢业业,坚持在正规渠道择优进货,被告文章所述内容不属实。文章中的“黑店”、“希望胖老板良心发现”等字眼,明显属于侮辱性字眼,其无任何事实依据的公开指责,并不属评论范围,而是公开的诽谤。被告的文章,导致公众对原告油品来源产生怀疑,原告多年苦心经营树立的良好形象遭到极大破坏,营业收入锐减。

  对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侵权公众号以及《晶报》或深圳媒体以等幅文字(或广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为证实和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调查费65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05605元。

  被告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被告在文章中所使用的“油有问题”等字眼均系评价性用语,而非客观的陈述性用语,有问题或没问题系一主观的感受,每一个人的标准均不同,被告并无明确说原告使用的是什么油。被告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无诽谤成分,关于原告庭上提及的“黑店”等字眼,属于调侃性用语。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损害后果的证据,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为为损害法人名誉权。

  即使被告文章真的构成诽谤,也必须系原告有遭受损失,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最后,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损失赔偿依据系维权费用及建立、恢复名誉的费用,这三项都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是不可能赔偿其精神损失,法人也不存在精神损失。

  福田区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来源:深圳新闻网

上一篇:大数据解析我们在微信刷什么?分享占近8成
下一篇:微信十条《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站内搜索:
企业简介
微鸽为价值而生,传播体现价值微鸽凭借其创始人徐磊先生多年网络营销以及微博营销经验,微鸽整合了微信、微博20亿自媒体资源以及互联网大量渠道资源为国内企业提供微营销、全案营销服务,为各行各业提供行业解决方案...
版权信息

上海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沙江西路1555弄西郊商务园C1区6号楼

电话:13524247024

传真:021-59968312

Email:hr@wxfws.com

021-69515109

TOP